【问题】
通行费电子票据具体有什么不一样的类型?
【回答】
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大全等有关事情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2、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含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与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顾客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营运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顾客采取充值方法预存通行费,可由ETC顾客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顾客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营运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区域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国内全方位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营运管理者多元等特质,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置,依据顾客需要,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大全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大全单(以下简称电子大全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大全信息证明材料。电子大全单的大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大全单,原电子大全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大全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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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0年5月6日起实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情的通知》(交通运输部通知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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