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策略》,经国务院赞同,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1、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含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推行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地区提货离岛的税收打折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通知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游证件、海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含海南居民。
3、离岛旅客每年每个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产品类型及每次购买数目限制,根据本通知附件实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4、本通知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备推行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现在包含: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备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5、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目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产品,免税店依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地区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6、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产品是买家个人用的最后产品,不能进入国内市场第三销售。
7、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产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能购买离岛免税产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帮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游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有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置、处罚。
8、离岛免税政策监管方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有关管理方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拟定。
9、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通知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通知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离岛免税产品品种及每个人每次购买数目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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