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销售旧货怎么样计算缴纳增值税?怎么样开具发票
【回答】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浅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09〕9号)规定:“2、下列按浅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打折政策继续实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浅易方法根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备部分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含自己用过的物品。”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浅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90号)规定:“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浅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6、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情的公告》(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公告》(财税〔2014〕57号)的规定:“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浅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根据浅易方法根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根据浅易方法根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36号)规定:“依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6、纳税人适用根据浅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浅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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