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行细节》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公告》(国办创造电〔2023〕7号)需要,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1、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2月十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3、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4、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5、6月8日至十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6、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7、十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十月24日。
8、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见特殊状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进步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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