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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4-01-11     作者:智学网    浏览:410    
核心提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关税〔2024〕2号广东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关税〔2024〕2号

广东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策略》,经国务院赞同,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目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用。

2、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区域(以下简称中国大陆)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中国大陆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目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中国大陆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源于用、合理数目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中国大陆时,应当根据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

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中国大陆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低于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实行。

3、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合作区、与经“二线”来往合作区和中国大陆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4、旅客享受免税获得的物品,是个人用的最后产品,不能第三销售。

5、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进境物品的个人,由合作区实行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合作区实行委员会拟定本公告有关配套管理方法,明确经“二线”进入中国大陆物品的来源及其交税状况等认定标准,根据职责加大监管。

7、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加大对合作区财税政策实行的监督检查,预防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状况,准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8、本公告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中国大陆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公告》(财关税〔2013〕30号)同时废止。

9、本公告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实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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