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税务局 山西生态环境厅
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
征收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税务局 山西生态环境厅通知2023年第4号
为加大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推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山西地方税务局 山西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山西地方税务局 山西环境保护厅通知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税务局通知2018年第6号修改,以下简称《核定计算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现将山西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情
(一)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
《核定计算方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计税面积的计算办法
《核定计算方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越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质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质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质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质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同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2、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情
(一)符合本通知1、(一)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含:省内户当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不需要报验)与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质开工后,应根据本通知1、(二)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质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二)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手段的认定及处罚状况,对照《核定计算方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追交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税务局 山西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