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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日期:2024-01-10     作者:智学网    浏览:330    
核心提示: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这两部法律均健全企业的有关条约,修订内容比较多,对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等影响深远。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职员之一,针对公司现在面临的...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这两部法律均健全企业的有关条约,修订内容比较多,对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等影响深远。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职员之一,针对公司现在面临的新形势、大环境,怎么样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公司财务、会计范围的法律风险,正成为财务负责人需要研究的要紧课题之一。

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修订内容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公司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公司法与刑法修订的衔接问题等方面进行讲解,目的就是为财务负责人做好公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目前,国内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进步格局。构建新进步格局,重要在于达成经济循环流转和产业关联畅通,根本需要是解决各类“卡脖子”和瓶颈问题,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公司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要紧力量,也是推进经济达成优质进步的基础载体。此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解决了公司现在存在的很多突出问题,加强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更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1、公司法修订内容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公司财务会计规范是公司法的要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职员之一。财务负责人一般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负责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利益。新公司法修订涉及财务负责人之内容主要有:

(一)保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1. 帮助股东抽逃出资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假如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股东抽逃出资过程中予以帮助负有责任的,给公司导致损失,财务负责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违反财务资助法律规定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能为别人获得本公司或者其母企业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与其他财务资助,公司推行职员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别人获得本公司或者其母企业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能超越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分配收益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不能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收益,不然,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价值退还公司;给公司导致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违法减资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降低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导致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1. 帮助股东查看有关资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需要查阅公司及子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需要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赞同的状况下,财务负责人有帮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1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公司章程对持股比率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股份的股东需要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赞同的,财务负责人有帮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另外,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提交实行职务报告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需要财务负责人提交实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不能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新增条约

1. 新增财务负责人保护条约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上市企业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情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财务负责人薪资考核机制等事情。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可以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 新增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新增假如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让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实行人的,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

3. 新增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具体内容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明确具体内容为:“应当采取手段防止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能借助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明确具体需要为:“实行职务应当为企业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一般应有些合理注意。”

4. 新增对第三人的过错责任承担内容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财务负责人实行职务,给别人导致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务负责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修订的有关问题

(一)财务负责人在实务中的界定

新公司法强化财务负责人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含: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收益和降低注册资本,与违反本法规定为别人获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导致损失,假如财务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财务负责人,是指依据股东会(或类似机构)授权全方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等。需要财务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就是先被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财务负责人。

在司法实务中,财务负责人界定的具体标准还是存在争议的。有些法院觉得,只须有公司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资料中注明财务负责人,就能认定为公司法规定的财务负责人。比如:公司出于办理手续便利,自行在公司年检报告中注明财务负责人,即可认定其为财务负责人。

公司法意义上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拥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只有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权力机构聘任的、对公司财务具备决策权的财务负责人,才具备公司高级管理职员身份。具体管理中,可以结合工作历程、职责范围、薪资薪资、财务账册签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才能认定为财务负责人,进而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并未细化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公司一般在公司章程、规章规范及劳动合同等资料中进行详细约定,因职责范围不同,致使财务负责人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内容具备差异性。

关于财务负责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与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相比,就是明确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即应当采取手段防止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能借助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实行职务应当为企业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一般应有些合理注意。这一规定对财务负责人的勤勉义务的界定和细化已经获得非常大进步,但合理注意的规范,还有待司法讲解进一步规定。

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财务负责人应特别注意在自我买卖、关联买卖、管理报酬、公司机会、同业角逐等方面,尽可能防止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即使冲突不可防止,也不能借助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财务负责人在实行职务过程中,要为公司最大利益考虑,更要结合财务、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切实履行好合理注意的管理责任,不然,一旦触及禁止性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法与刑法修订的衔接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二)》结合实践状况与公司法修改等状况,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相同种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增加“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推行前款行为,导致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的条约。而这里的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员,明确包括了财务负责人。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有关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借助职务便利,将自己经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种类的营业,获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其他公司、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借助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种类的营业,获得非法利益,导致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相同种类营业罪。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公司法等前置法的规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假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程序作出的相同种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买卖不构成犯罪,譬如经过公司、企业赞同的等情形不适合作为犯罪处置。

4、结语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大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进步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进步,不断健全公司法律规范的需要,也是公司法修订经历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公司财务会计规范修订只是部分内容,但公司财务会计规范是公司法的要紧内容,体现公司人格,规范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本文从财务负责人的角度,重点探讨涉及公司财务会计规范修订的具体内容、与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等,以期明确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责利益,能够帮助促进公司治理规范的健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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