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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告诉你判断对外支付是不是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日期:2024-01-10     作者:智学网    浏览:472    
核心提示:问:我公司是境内企业,最近向境外单位支付了一笔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所得税吗?答:假如这家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合,需要他们自行申报;若是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需要你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怎么分辨?让大家一...

问:我公司是境内企业,最近向境外单位支付了一笔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所得税吗?

答:假如这家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合,需要他们自行申报;若是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需要你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怎么分辨?让大家一块儿梳理一下吧↓

政策梳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合获得的源自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合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没实质联系的,应当就其源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是不是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是不是设立机构、场合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五条,机构、场合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合,包含: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合;

(三)提供劳务的场合;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维修、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合;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合。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含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常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出货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

2、判断是不是有源自中国境内所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七条,源自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根据买卖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出售财产所得,不动产出售所得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出售所得根据出售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出售所得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根据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用费所得,根据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含咨询劳务,当这类雇员在中国境内实质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越六个月时,则可断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来源于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价值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价值并征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1、根据外国(区域)法律成立且实质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现在有两种征收方法:

一是据实征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根据实质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合适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核定征收。对账簿不完善,不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或本钱成本,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办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可以正确核算本钱成本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价值率

2. 按本钱成本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正确核算本钱成本,但不可以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本钱成本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价值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价值率

3.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可以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本钱成本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率)×核定利率

非居民企业的价值率可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率高于15%。

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其获得的源自中国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双边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打折税率。

支付备案

发生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境内付汇企业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代扣代交税款义务,并向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并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USD以上(不含等值5万USD)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政策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除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要在初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3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断定及收益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的公告》(国税发〔2010〕1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35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2013年第40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2021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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