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平时工作中,常常会收到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入账处置,那样以下状况获得原始凭证复印件是不是允许税前扣除呢?一块儿学习一下吧!
情形一
A、B公司一同向C公司购买技术服务,C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A公司提供上述发票复印件给B公司入账,B公司能否仅就上述发票复印件入账呢?
答:上述发票复印件,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含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一同同意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法的,应当根据独立买卖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同同意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
A、B公司出租办公楼时,未安装独立电表,使用分摊方法分摊电费,应当获得什么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答:企业租用(包含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互联网等成本,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法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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