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先进制造业企业怎么样进行加计抵减?
【回答】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3号):“2、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现行规定计算通常计税办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别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5、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且没办法划分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没办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外贸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能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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