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1、加班费和社保交费基数:伴随最低薪资的提升,加班薪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提升。
2、到手薪资: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讲,其薪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最低薪资标准的调整一定量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职员的薪酬。
2、试用期薪资待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80%,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
3、经济补偿金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薪资根据劳动者应得薪资计算,包含计时薪资或者计件薪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根据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质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薪资。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薪资标准。
5、劳务派遣职员待岗薪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医疗期薪资待遇
依据《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但不可以低于最低薪资标准的80%。
7、停工停产薪资
依据《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缘由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薪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规范支付劳动者薪资。
超越一个薪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高于最低薪资的80%。
8、劳动者薪资扣除
《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缘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需要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越劳动者当月薪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薪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则按最低薪资标准支付。
9、集体劳动合同薪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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