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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税收打折政策汇编,建议珍藏!

   日期:2023-09-08     作者:智学网    浏览:399    
核心提示: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优质进步,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费打折政策。下面,一块儿学习制造业有关的税收打折政策。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优质进步,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费打折政策。下面,一块儿学习制造业有关的税收打折政策。

PART 1
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政策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

3、提供技术出售、技术开发的增值税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技术出售、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出售、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解》中“出售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剖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

4、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质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商品,对其增值税实质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借助商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借助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商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健全资源综合借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40号)

5、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3号)

PART 2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2、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拓展研发活动中实质发生的研发成本,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根据实质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无形资产本钱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7号)

3、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施加速折旧政策

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施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施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施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范围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3.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打折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范围。

4.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打折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66号)

4、鼓励企业技术革新升级有关税惠政策

1.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拥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拥有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将来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出售所得低于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越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公告》(财税〔2018〕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进步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革新进步试点区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推行的公告》(财税〔2018〕44号)

5、支持创业加盟有关税惠政策

公司制创业加盟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根据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加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作伙伴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置:(1)法人合作伙伴可以根据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作伙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作伙伴可以根据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作伙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根据投资额的70%抵扣出售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获得出售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以上政策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5号)
PART 3
其他税费种

1、减免地方“六税两费”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买卖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2、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清洗生产有关税惠政策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方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方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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