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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

   日期:2023-09-05     作者:智学网    浏览:362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通知2023年第38号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进步,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或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通知2023年第38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进步,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或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含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维的企业。

2、本通知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备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可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备至少5名从事本范围工作且具备环保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职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范围工作且具备环保有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职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高于60%;

(五)拥有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测试需要;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需要;

(七)具备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3、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不是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打折,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拓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拓展有关核查工作,具体方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进步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拟定。

4、本通知实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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