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企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收到出租包裝物押金23.4万元,存入银行,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3.4万元
贷:其他应对款-包装物押金23.4万元
现在逾期一年以上了,是不是存在税务风险?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用期限长短,超越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案例二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
借:银行存款1000万元
贷:其他应对款-股东王总1000万元
无息,是不是存在税务风险?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合理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买卖原则而降低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一同控制的设立在实质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区域)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是居民个人的价值不作分配或者降低分配;
(三)个人推行其他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得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三
企业向别的企业免费借款
借:银行存款1000万元
贷:其他应对款-别的企业1000万元
无息,是不是存在税务风险?
【参考】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案例四
企业计提的成本: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对款-预提成本100万元
一直未获得发票,是不是存在税务风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质发生的有关本钱、成本,因为各种缘由未能准时获得该本钱、成本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本钱、成本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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