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成本,按规定已经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是不是要提供发票,要依据支付金额判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他们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含根据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他们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字、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有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低于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因为自然人向贵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向贵公司提供发票;如支付金额低于500元的,可不需提供;不可以因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就不提供发票。
更多推荐:
实务会员会计培训财税政策专业问答
邮寄代开的专用发票怎么样申请开具红票?
怎么样更正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