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销售本企业产品,计税依据怎么样确定?下面就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看一下。
增值税
买一赠一行为,发票的开具方法不同,其增值税处置也不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文件的规定,假如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注明主产品与赠品的价格,并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相应的金额,则可视为捆绑销售,主产品和打折产品均根据打折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如企业在开票时,仅记录主产品名字,未体现赠品信息,或将赠品对应打折信息填列在备注栏,又或者赠品对应的优惠额另外开具负数发票,则赠品也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组合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是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产品的公允价值所占比率,分摊确认各项产品的销售收入。
推荐:什么状况无需发票就能税前扣除?虚开与同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风险?ETC充值后能否抵扣进项?…这类问题的答案,假如你都不知道,那样快来听课吧。《发票的涉税风险及账务处置》为你解答,
更多推荐:
警惕!成本发票不可以报销的11种情形!
数电票是什么?数电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