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筹资产管理公司不好的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35号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好的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或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筹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获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获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方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筹资产管理公司不好的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根据上述规定实行。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4、各地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当地实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些抵债不动产减免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5、本通知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筹资产管理企业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好的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6、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政策性银行;所称金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7、本通知实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根据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将来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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