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支付的具备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推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含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诊成本、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成本、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饭店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低于薪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备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根据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低于薪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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