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最近计划出售3年前投资的A公司50%的股权,合同印花税应该怎么样缴纳?
问:纳税人出售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什么金额确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二)的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实质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根据前款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根据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问:纳税人签订股权出售协议时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质结算时确定金额的,应该何时申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第一条(二)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质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状况,在实质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质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问:纳税人出售其未全额实缴出资的股权份额,印花税计税依据怎么样规定?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情政策实行口径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22号)第三条(四)的规定:纳税人出售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质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因此,纳税人应在合同中列明认缴后尚未实质出资权益部分。
【举例】
在股权出售合同中分别列明:1.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出售的金额。2.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出售金额。
甲某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金额为500万。
甲某与乙某签订股权出售协议约定,A公司100%股权的出售价为600万元。本次股权出售完毕后,出售方不再承担对目的企业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500万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出售价款为550万;未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出售价款为50万。
依据上述协议,本次股权出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的出售价款550万。
问:个人股权出售的印花税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半征收打折?
答:个人出售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打折政策。
如个人出售上市公司(挂牌)股权,是证券买卖印花税范畴,不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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