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通常房子出租都是采取预收方法,通常来讲,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提供出租服务预收款是个例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出租服务采取预收款方法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采取预收款方法收取房子租金的,不论是不是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论会计上是不是确认收入,增值税上需要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假如房子出租中有免租期的约定,并非“免费”提供服务,由于免租期的存在首要条件是有偿服务,类似“买一送一”,因此,在增值税上是不视同销售。为防止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86号)明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出租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2、房地产税
对于一次性获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出租期分摊缴纳房地产税,还是在获得时一次性缴纳房地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明确规定,而有的省(市)的税务机关却拟定了地方性政策,但各地规定的口径不同。出租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税额,但免征增值税的不可以扣减增值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用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地产,出租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根据房地产原值缴纳房地产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但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用法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买卖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对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达成。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假如买卖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出租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依据《推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出租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国内境内设有机构场合、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实行。“适用在出租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的最重要条件是“提前”和“一次性”,也就是说,企业获得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在出租开始前一次性获得出租期内的全部租金收入。第二,跨年度租金收入在出租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是企业的一种自由选择权,而不是需要实行的。因此,企业在一次性获得跨年度租金收入时,应依据实质状况确定是一次性计入收入交税,还是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交税。因此,若是按“收付达成制”,确认收入与免租期没关系;假如根据“权责发生制”,免租期也是计入出租期内进行分摊。
4、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出租合同立合同人按出租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企业出租房子签订的出租合同是财产出租合同的,故按0.1%税率缴纳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一次性获得跨年度租金,假如该租金是财产出租合同中记载的出租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则按该金额确认印花税计税依据;假如合同约定分年收取,譬如分别为120万、150万、180万(都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则应按出租合同的总金额45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假如合同约定第一年房租为120万,第二年、第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另行约定,应按出租合同的总金额12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后续根据每年约定的房租金额缴纳印花税。
5、会计处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出租》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经营出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出租期内每个期间根据直线法计入有关资产本钱或当期损益;其他办法更为系统适当的,也可以使用其他办法。
举例:A公司将一栋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含免租期3个月),起租日为2022年12月1日,租金360000元(含税)于2022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根据直线法2022年确认的租金收入=360000/3/(1+9%)/12=9174.31(元),因此在收到房子租金的会计处置如下:
借:银行存款360000.00
贷:预收账款330275.23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24.77
2022年应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9174.31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子租金收入91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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