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差别,主要在于形成缘由的不同,由此,后续的税务处置也有较大差异。
词义辨析
依据《辞海》(第七版),“很”的意思有三种:一是异乎一般的,特殊的;二是突如其来的事变;三是十分。“很损失”中的“很”,主要取前两种含义。一般来讲,很损失主如果不可抗力导致,譬如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没办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经济利益的减损。而非正常损失,主如果与正常损失相对,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耗损以外的损失,一般来自于营运管理不善等主观缘由。
在税法体系中,“很损失”较早出现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公告》(国税发〔1997〕190号)第一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与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没办法抗拒原因导致的很损失,经税务机关审察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该文件已失效,但由此可知,很损失的判断标准,强调“人类没办法抗拒原因”。现阶段,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等规定,很损失在最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通常企业本钱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本钱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填报。
对于“非正常损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二十八条有所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失窃、丢失、霉烂变质与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税务处置差异
在增值税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正列举的方法,对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事情作了明确。其中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拿货物、有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拿货物(不包含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假如没尽到全部的义务,并履行全部的管理职责,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那样在损失确认时,与之有关的购进原材料、产品或劳务、服务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置。反之,若是与营运管理等主观缘由无关的很损失,则无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置。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质发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适当的支出,包含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这类规定并未将损失明确区别为很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据此,通常情况下,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和很损失,在满足有关性和合理性等条件的状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非正常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譬如,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被有关机关没收,并因此产生罚款。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该部分非正常损失,是“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很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有所不同,需要企业予以关注。以存货为例,结合会计规范有关规定来剖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有关规定,很损失扣除相应的保险赔款后,系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最后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非正常损失扣除相应责任人赔偿后,通过“管理成本”核算。企业所得税填报口径与会计处置一致,因此,会计科目的差异,也致使两者填报栏次的不同。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准确进行账务处置,才能在后续税务处置时合规、准确。
除此之外,无论是很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毕竟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耗损不同,要在税前扣除,都需要企业进行充分“举证”。虽然现在税收程序性规定已不需要纳税人进行专项申报,但纳税人应该根据规定,对证明其损失发生的资料进行留存备查,防止因资料留存不健全或存在漏洞,而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过程中出现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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