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打折内容】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汽车使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汽车使用。纯电动乘汽车使用和燃料电池乘汽车使用不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汽车使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汽车使用;
(2)符合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指标,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指标》;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汽车使用调整的有关技术需要;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测试,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商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车商在商品品质保障、商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收购借助等方面符合有关需要,具体需要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需要》。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使用微量柴油引燃方法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率低于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按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的节省能源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2号)。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打折内容】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汽车使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汽车使用(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汽车使用);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需要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2号)附件1《节能乘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有关需要。
2.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汽车使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汽车使用(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汽车使用);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汽车使用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有关需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2号)。
更多推荐:
实务会员 会计培训 税收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那种情况下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热门问答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