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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日期:2023-06-19     作者:智学网    浏览:594    
核心提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拓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质承运人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实践中...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拓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质承运人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实践中,纳税人拓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获得的天然气、电等有关进项税额,是不是也和成品油、通行费一样允许抵扣?

【回答】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包含交通运输服务等)所购进的有关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均可以根据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纳税人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所支付或负担的有关进项税额,包含自行采购并交给实质承运人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通行费等用于完成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根据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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