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应怎么样处置?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29号)的规定:“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置
(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含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舍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含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质处置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置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6、实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2013年度及将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置的,可按本通知实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近日补充健全。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近日不可以补充健全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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