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税务机关根据什么办法核定个人股权出售收入?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根据下列办法核定股权出售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出售收入根据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用权、房子、房产企业未销售房地产、常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率超越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出售收入。
6个月内第三发生股权出售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出售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出售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出售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相同种类行业企业股权出售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使用以上办法核定股权出售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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