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大家日常最熟知的税种,不少纳税人对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暂免征收有很多的疑问。本期,我们就为大伙详细梳理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暂免征收的21种情形,快来珍藏学习吧~
免征个人所得税
1.特定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获得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与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保险赔款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成本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交职员所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别的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别的人员的所得,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国际公约等规定免税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的生育险方法,获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是生育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工伤保险待遇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诊交通食宿成本、工伤康复成本、辅助器具成本、生活护理费等,与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3.三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交费比率或方法实质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交费比率或方法实质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质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保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4.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5.特定住房出租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出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6.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职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职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职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17.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档紧缺人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档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质税负超越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上述打折政策的所得包含源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含薪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与经海南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18.粤港澳大湾区高档人才和紧缺人才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深圳按中国大陆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档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档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方法,根据广东、深圳的有关规定实行。
19.应付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免征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职员和防疫工作者根据政府规定标准获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含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职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实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含现金),不计入薪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中国大陆个人投资者特定股票交易平台得
对中国大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获得的出售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交易香港基金份额获得的出售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其他特定所得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获得的探亲费、语言练习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适当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交税款手续,按规定获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出售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获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公告》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合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薪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薪资、离休薪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获得的薪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国内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国内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国内专为该国免费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依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薪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依据国内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薪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薪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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