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素: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低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低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率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它中的部分或全部根据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根据上述方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情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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