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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珍藏!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等14问

   日期:2025-01-09     作者:智学网    浏览: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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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交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回话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方位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回话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天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有关问答。

【问题1】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现在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近期国家颁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根据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不是需要预缴?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9号)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达成的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越30万元)的,当期不需要预交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如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根据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不是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根据不同预缴地达成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不是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题2】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怎么样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有关栏次。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越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假如没其他免税项目,则不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3】我是个体工商户,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能否依据顾客需要,就部分业务舍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舍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舍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可以参考实质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舍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根据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我是个体工商户,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顾客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假如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不是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获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抵扣功能,你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不然,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5】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8.8万元,请问当月是不是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越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达成的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的,当期不需要预交税款。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收入没超越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假如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越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假如4-6月未超越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问题6】我是一家小型超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去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获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不是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获得的销售额?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越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应以获得的所有销售额,包含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不是超越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规范。

【问题7】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怎么样开具机动车辆发票?

答:批发机动车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汽车销售给下游商家时,根据《机动车辆发票用方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通知2020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左上角带有“机动车辆”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根据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舍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8】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怎么样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辆,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舍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9】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顾客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顾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因为你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具备抵扣功能,你的顾客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你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你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没办法追回,则需要根据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后你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根据1%征收率开具。

【问题10】我公司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的收入,已经根据1%征收率开具发票,但因为购买方名字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请问能否重新开票?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近日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暂停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题11】我公司是一家住房出租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颁布后,我公司出租坐落于省外城市的住房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健全住房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出租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根据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出租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浅易计税办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不适用2023年第19号通知的规定,你公司向个人出租坐落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向非个人出租坐落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根据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12】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产开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项目,请问,我公司在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是不是需要根据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情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房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项目,适用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不适用2023年第19号通知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问题13】我公司是一家农商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购入农商品的途径中包含了一些当地的小型流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颁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后,我公司需要计算抵扣购进的农商品,应获得何种发票?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公告》(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商品,从根据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商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根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购进农商品,如销售农商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舍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4】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顾客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顾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9号)规定,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因为你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具备抵扣功能,你的顾客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你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你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没办法追回,则需要根据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后开具发票时,你在没办法确定当月销售额会不会超越10万元的状况下,可先根据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越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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