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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就业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都是基于票据的交易行为,三种“贴现”的参与主体和目的各有不同。贴现指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筹资的行为;转贴现指银行之间的票据筹资行为,是金融机构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法;再贴现指银行向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筹资的行为。实务中,银行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行为的涉税处置比较容易出现税务风险,与之有关的增值税处置特别值得关注。
A企业有一张面额100万元的承兑汇票,签发日为2023年中秋节,到期日为2024年1月15日。2023年9月8日,A企业因急切需要资金,将这张承兑汇票以贴现(直贴)的方法卖给甲商业银行,月贴现利率为6.3‰。甲商业银行扣除去贴现利息2.71万元(100×129×6.3‰÷30),向A企业支付款项97.29万元。
2023年十月8日,甲商业银行为获得周转资金,将这张承兑汇票以转贴现的方法卖给乙商业银行,月转贴现利率为5.1‰。乙商业银行扣除贴现利息1.68万元(100×99×5.1‰÷30),将款项98.32万元支付给甲商业银行。
2023年11月7日,乙商业银行因为资金紧张,将这张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以再贴现的方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售,月再贴现利率4.5‰。中国人民银行扣除贴现利息1.04万元(100×69×4.5‰÷30),将款项98.96万元支付给乙商业银行。
贴现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近日,为了获得资金,贴付肯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出售给金融机构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法。贴现价格由票面金额和贴现率决定,金融机构在扣除从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的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贴现后票据归贴现银行所有。对于申请贴现的企业来讲,其付出利息获得资金的行为,无须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方面,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平时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申请贴现的企业,其付出的利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案例中,A企业的票据贴现行为,无须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付出的利息,即便获得甲商业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办理贴现的金融机构来讲,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解》(以下简称《注解》)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别人用而获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含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获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公告》(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进一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拓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质持有票据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从事贴现业务,于其实质持有票据期间获得的贴现利息收入,应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甲商业银行持有这张承兑汇票的时间为30天,持有期间获得贴现利息收入为98.32-97.29=1.03(万元),应根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1.03÷(1+6%)×6%=0.06(万元)。
转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法向另一金融机构出售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法。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注解》、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从事转贴现业务,于其实质持有票据期间获得的贴现利息收入,应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案例中,乙商业银行持有这张承兑汇票的时间为30天,持有期间获得转贴现利息收入为98.97-98.32=0.65(万元),应根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0.65÷(1+6%)×6%=0.04(万元)。
再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售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含金融机构之间拓展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即再贴现业务是金融同业往来项目的,金融机构获得的金融同业再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因持有这张承兑汇票获得的再贴现利息收入为1.04万元,是“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全方位推行以来,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税收政策发生部分变化,转贴现利息由是“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转变为金融机构拓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质持有票据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贴现利息收入由全额计税,转变为按其实质持有票据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计税等。基于此,金融机构的财税职员应强化学习,准确计算贴现、转贴现业务应税收入和增值税税额,同时应该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准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并缴纳税款。
金融机构还应打造完善内控机制,确保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合规性。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应当明确部门责任,推行职位离别和相互制约,打造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按期拓展业务人员培训和自查,准时发现有关业务存在的涉税问题,确保税务合规。同时,在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时,应当认真细致地审察票据,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预防不真实票据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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