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股权“出售”是广义的出售,并非只有主动供应股权才是出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2014年第67号通知)第三条规定,本方法所称股权出售是指个人将股权出售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供应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初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它持有些股份以公开发行方法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买卖;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政策规定:
2014年第6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股权出售收入是指出售方因股权出售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出售方获得与股权出售有关的各种款项,包含违约金、补偿金与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出售收入。
政策规定:
2014年第67号通知第十条规定,股权出售收入应当根据公平买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出售收入:(一)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根据规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时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出售方没办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出售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出售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出售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备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遭到重大影响,致使底价出售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出售给其能提供具备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与对出售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有关资料充分证明出售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职员持有些不可以对外出售股权的内部出售;(四)股权出售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政策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实质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前款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根据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股权出售书据(不包含应缴纳证券买卖印花税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政策规定:
2014年第67号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出售股权,以股权出售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出售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成本是指股权出售时根据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更多推荐:
免费资料会计培训财税政策
财税实操课程0元即可开通!提高实操技能
会计人提高自我价值必不可少的两大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