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请你先点击“数据初始化”,数据初始成功后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你填写或者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填写,请依据实质状况进行表单勾选。勾选后系统中会出现相应表单,再进行填写申报即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成本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根据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含基本医保费)的企业,其为职员报销的医药费不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措期业务招待费等成本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与筹措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质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措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质发生额计入企业筹措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事情办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打折事情采取“自行辨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企业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同意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防止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括已派出职员。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的公告》(国税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答:大全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大全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大全纳税的各机构、场合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获得纳税人辨别号;
(2)主要机构、场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大全纳税的各机构、场合不能使用核定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大全纳税的各机构、场合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合大全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12号)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合的税款分摊额,并按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的公告》(国税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未按规按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时申报外,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时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公告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答:非居民企业可登录江苏电子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套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或携带汇算清缴有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办理。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左边“套餐业务”导航栏中点击“国际税收业务套餐”。
(2)选择“申报”模块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
(3)核对税款所属期后点击“进入申报”。
(4)“进入申报”后可查询相应报表,依据填报顺序依次申报,并按需要报送附列资料。
答:非居民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所得税申报有误且不需要(尚未)缴纳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规定程序在电子税务局作废申报表后进行重新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左边导航栏点击“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申报有误且已缴纳税款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纳税服务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置规定〉的公告》(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不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作用与功效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施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施、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37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施、器具,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越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0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上述所称设施、器具,是指除房子、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8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料之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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