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勉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2号
为支持企业革新进步,现将上市公司股权勉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境内上市公司授与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获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低于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辞职的,应在辞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2、本通知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平台、深圳证券交易平台、北京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的股份公司。
3、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4、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打造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勉励有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一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5、下列文件或条约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股权勉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革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勉励分期纳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6号)。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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