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产权规范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规范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根据农村集体产权规范改革需要,将国有土地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更多推荐:
免费资料会计培训财税政策
存货跌价筹备核销怎么样账务处置?
超出经营范围能否开具发票?答案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