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的公告
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健全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进步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边民互市贸易进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产品负面清单》所列产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法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用。
2、边民互市贸易出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不能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
3、其他有关事情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边民互市贸易进步的实质状况,当令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的公告》(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产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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