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
关于本市承担产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打折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24〕3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部分国家产品储备税收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通知》)需要,经报请市政府赞同,现将本市承担产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打折的具体事情通知如下:
1、对同意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产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通知》规定免征印花税、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2、承担产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根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有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回收、存储协议;
(二)获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有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地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地产原值等有关材料;
(四)承担储备产品业务状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有关资料。
本通知实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将来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通知。
上海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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