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采购设施过程中,若设施尚未到货而提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先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但并不可以据此提前确认资产并计提折旧。
1. 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在收到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便货物尚未到达,也可进行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
2.固定资产入账与折旧
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在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非常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本钱可以靠谱计量。
在设施尚未到达并验收的状况下,没办法确认经济利益流入和本钱计量的准确性,因此,不可以提前将设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正确的做法是,在设施实质到达并验收合格后,依据设施的实质本钱入账,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综上所述,尽管企业可以提前对收到的设施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但不能提前将设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需要遵循“设施到货、验收合格后方可入账并开始计提折旧”的基本原则。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有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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