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大家每个人息息有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依据大家不一样的收入特征,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做出了不同项目类别划分。一块儿看看,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的容易见到误区及正确做法。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并入企业收入,根据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正解
应根据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实行口径的公告》(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肯定条件下需要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互联网交易虚拟货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通过互联网交易虚拟货币获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回收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别人供应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根据“财产出售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获得的互联网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肯定条件下需要根据“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包含互联网红包),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与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根据“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备价格打折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折扣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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