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怎么样核算销售额?
【回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推广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本公告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实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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