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手段的通知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规范型开放的若干手段》(国发〔2023〕9号)有关需要,现或有关政策手段通知如下:
1、关于暂时出境维修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有关零部件),暂时出境维修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不是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有关零部件)。
2. 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有关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手段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三)享受暂时出境维修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有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手段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同意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赞同并补缴进口关税,不能进行出售或移作他用。出售上述航空器、船舶(含有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手段条件的企业应打造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暂时出境维修货物信息化管理规范,并根据政策手段需要及有关规定管理和用暂时出境维修复运进境的货物。
(四)海南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拟定配套管理方法,明确符合政策手段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维修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有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与违规处置标准、处罚方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有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方法加大监管、防控风险、准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大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手段条件的企业及有关航空器、船舶(含有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手段所称“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依据企业提交的货物维修合同及实质状况予以确定。对超越“暂时出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其根据通常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2、关于暂时进境维修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规范的海关特殊监管地区内(以下称试点地区),对企业自本通知推行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维修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需要办理进口手续,以维修后货物的实质报验状况,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手段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赞同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地区适用。
(三)拓展上述维修业务的货物范围包含: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拟定的综合保税区修理商品目录内货物;2.根据《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手段的公告》(商自贸发〔2021〕264号)规定,可拓展保税修理业务的货物;3.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地区内,拓展保税修理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地区内不能拓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不能通过维修方法拓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修理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维修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维修后应复运出境,不能经“二线”转内销;是修理货物在维修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与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能经“二线”转内销。
(五)试点地区内企业申请拓展上述维修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地区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一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海南商务、生态环境与海口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享受政策手段的企业应打造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信息化管理规范,可以达成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步骤跟踪,对待维修货物,维修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与维修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七)海南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拟定配套监管策略,明确入境维修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方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有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方法加大监管、防控风险、准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大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手段条件企业及维修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内进行维修的货物推行保税,海关按保税修理方法办理手续,并推行监管。
3、关于暂时进境货物
(一)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等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符合国内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职员拓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施(包含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用的仪器、设施及用品等)。
2. 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
3. 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
4. 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练习等必需的体育用品。
(二)上述所列货物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地区内用,暂时入境期间不能用于供应或出租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上述所列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按需要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有关规定实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推行,通知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有关税款。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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