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要标准(2023年版)》的公告
财库〔2023〕3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提升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角逐原则,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定了《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要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需要标准》)。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采购人采购操作系统应当根据《需要标准》推行有关采购活动。
2、对于既包括操作系统、服务器等软硬件商品也包括集成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采购包,尽量将操作系统、服务器等软硬件商品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采购的操作系统、服务器等软硬件商品总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单独分包采购。
3、采购人应当加大采购需要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需要管理方法》(财库〔2021〕22号)需要,结合具体应用场景,依据《需要标准》确定采购需要,明确所需操作系统的功能、水平等指标需要,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当将《需要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要,并作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需要。其中,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与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在采购操作系统时,应当将操作系统符合安全靠谱评测需要纳入采购需要,其他单位可不在采购需要中提出此项需要。对于未加“*”的指标,采购人可以参考实质需要自行确定是不是纳入采购需要。
采购人在采购需要中,可以对《需要标准》中的指标提出更高需要,也可以参考实质需要增加《需要标准》以外的指标,但不能超出实质需要。
4、提供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操作系统满足采购文件需要承诺函的,即视为有关商品符合需要。采购人在提供商投标、响应环节不能对操作系统进行测试、认证,也不能需要提供商提供测试报告、认证报告。
5、采购人应加大履约验收管理,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对提供商提供的操作系统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依法获得测试、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测试、认证。对于提供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操作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6、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要标准(2023年版)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16日
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要标准(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