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样规定的?
【回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子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获得其他具备土地、房子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子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推行契税法若干事情实行口径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23号)的规定:“4、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子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子作用与功效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子作用与功效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子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更多推荐:
实务会员会计培训财税政策
年终关账,这类高风险事情务必关注!
个人股权出售涉税热门及自行申报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