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年底了,投资者都期望被投资的企业能在年底前分红,也好过个好年。不少企业会通过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对外投资,今天大家就一块儿看一下合伙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的有关政策。
大家都了解,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那合伙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也就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政策。
既然没办法免税,那样该怎么样纳税呢?合伙企业的所得使用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以每个合作伙伴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会把获得的收益分摊给每个合作伙伴,由合作伙伴计算缴纳税款,合伙企业本身不产生所得说。合作伙伴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有一个特殊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实行口径的公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分红收入与合伙企业分摊的经营所得合在一块,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
举例:
甲合伙企业有2个合作伙伴,个人合作伙伴A和法人合作伙伴B,约定的分配比率为各50%。
2023年甲获得投资分红20万元,除分红以外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计算A、B应缴纳的税额。
A分红所得应纳个税=20*50%*20%=2万
A分配的经营所得为5*50%=2.5万元,适用5%税率
A经营所得应纳个税=5*50%*5%=0.125万元
A应纳个税合计=2+0.125=2.125万元
B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20+5)*50%=12.5万元,B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将12.5万元填写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作伙伴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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