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所得税法及推行条例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 企业实质发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适当的支出,包含本钱、成本、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有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适当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本钱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3.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本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CPS、销货本钱、业务支出与其他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4.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管理成本和财务成本,已经计入本钱的有关成本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三十条)
5.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6.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本钱、成本、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适当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
『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
1. 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
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获得收入有关的、适当的支出实质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的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质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有关联且有证明力。
3. 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企业发生支出,应获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支出的依据。
4. 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型
税前扣除凭证根据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本钱、成本、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情时,从其他单位、个人获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含但不限于发票(包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5. 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情形
(1)境内支出
① 支出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他们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含根据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他们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字、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有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低于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 支出项目不是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是应税项目的,他们为单位的,以他们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他们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是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境外支出
企业从境外购拿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他们开具的发票或者具备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有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获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获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与获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 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或提供三项必须具备资料规定
(1)企业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质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需要他们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他们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缘由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 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缘由的证明资料(包含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通知等证明资料);
② 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 使用非现金方法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与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须具备资料。
7. 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按期限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他们特殊缘由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根据《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有关资料。
8. 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或提供三项必须具备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根据《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9. 其他情形追补扣规定
除发生28号《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税前扣除的,在将来年度获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根据《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能超越五年。
10. 企业一同同意增值税劳务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含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一同同意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法的,应当根据独立买卖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同同意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一同同意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法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同同意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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