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我看到近期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通知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通知》),大家公司计划在十月份申报第3季度所得税时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你能告诉我有什么涉税风险点应该注意吗?
【答】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可在7月份预缴申报、十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那样在申报享受过程中都有什么容易见到的涉税风险点,让大家一块儿认识下吧!
风险1、是不是是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常识,创造性运用科技新常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备明确目的的系统性活动。
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商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就的直接应用,如直接使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商品、服务或常识等。
3.企业在产品化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商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步骤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步骤环节或常规的水平控制、测试剖析、修理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风险2、是不是是不适用研发成本加计扣除的行业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六大行业包含: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行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产业;⑤出租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成本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风险3、研发成本与生产经营成本是不是合理归集
企业应付研发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成本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职员、外聘研发职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付其职员活动状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它实质发生的有关成本按实质工时占比等合理办法在研发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间分配,未分配的不能加计扣除。
(2) 以经营出租方法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施,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付其仪器设施用状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它实质发生的出租费按实质工时占比等合理办法在研发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间分配,未分配的不能加计扣除。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施,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付其仪器设施用状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它实质发生的折旧费按实质工时占比等合理办法在研发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间分配,未分配的不能加计扣除。
(4)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付其无形资产用状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它实质发生的摊销费按实质工时占比等合理办法在研发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间分配,未分配的不能加计扣除。
风险4、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是不是收购冲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商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商品对外销售的,研发成本中对应的材料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商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成本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成本已计入研发成本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成本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成本,不足冲减的,结转将来年度继续冲减。
风险5、是不是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置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成本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获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置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成本或无形资产,不能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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