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企业和另一家企业,双方因生产商品的类型不同,因此相互购买他们的商品,并且各自按市场销价格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财务能否将应收账款与应对账款对冲,需要出一个应收应对互抵协议?
专家回复
贵公司与同一顾客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业务。经过对账后,依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赞同,以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与采购货物形成的应对账款债务对冲,对冲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拥有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对冲后,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同时应对账款所对应的付款现时义务已经解除,贵公司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与应对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上述对冲,是为减少买卖本钱,依据协商一致或达成的抵账协议,对于上述买卖(需要依法纳税)产生的应收、应对账款进行抵账,该抵账具备买卖基础,具备商业合理性。
政策详细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筹资产转移》:
第五条 金筹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筹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筹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十八条 金筹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能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备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目前可实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筹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筹资产转移,转出方不能将已转移的金筹资产和有关负债进行抵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资料,包含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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