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获得以前年度暂估本钱成本的发票,该怎么样处置?
【答案】
税总通知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质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能超越5年。企业因为上述缘由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将来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获得以前年度暂估本钱成本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能超越5年;
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将来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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