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政策发布与延续,以下这12种状况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低于200万元的部分
自今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打折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打折政策的通知》。
2、法律援助职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职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职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其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职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不是薪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不是薪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是纳税人本人薪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可以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依据实质误餐顿数,按规定的规范领取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薪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公告》。
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规范改革而获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肯定标准公务成本后,根据“薪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成本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依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成本的实质发生状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活补助费是指,因为某些特定事件或缘由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导致肯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两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公告》。
6、救济金、抚恤金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推行条例》。
7、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工伤保险条例》。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实质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12%的幅度内,其实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9、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
个人实质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保金、事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0、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的生育险方法获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是生育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与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推行条例》。
12、退休费、离休费等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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