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健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公告
教财〔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要,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赞同,决定调整健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现或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提升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3年秋天学期起,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个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低于12000元提升至低于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个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低于16000元提升至低于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平时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个人每年最高低于16000元、研究生每个人每年最高低于20000元。
2、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3、拓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适当的学习生活需要,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健全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商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法等方面给予肯定打折。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同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未规定事情,根据原政策实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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