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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拍卖中写明了用户包税,法院认同吗?

   日期:2023-09-11     作者:智学网    浏览:426    
核心提示:✦导语✦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涉税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包税条约引发的争议较为突出。包税条约较容易见到于股权出售、二手房买卖、司法拍卖等买卖安排中,因为税法并未对包税条约给予直接的一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定包税条约有效和无效两种不一样的裁...

✦导语✦

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涉税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包税条约引发的争议较为突出。包税条约较容易见到于股权出售、二手房买卖、司法拍卖等买卖安排中,因为税法并未对包税条约给予直接的一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定包税条约有效和无效两种不一样的裁判路径。

第一说下什么是包税条约,举一个大家平时中非常容易见到的例子,买二手房的时候,通常都会是约定用户承担买卖的所有税费,不管这个税费的原本纳税人是用户还是卖家,这就是包税条约。在二手房交易中,原本卖家要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由于有包税条约,实质缴款的人会变成用户。

这种包税条约,税务上认不认呢?其实对于税务机关来讲,交多少税、哪个是纳税义务人、什么时间发生纳税义务,这都是法定的,不可以通过民事协议更改,但实质由哪个来缴纳税款,这是可以通过协议出售的,只须保障税款缴纳到位了就好。但假如税款没缴纳到位,那样税务机关就会找纳税义务人去补交税款,纳税义务人补缴了税款后,可以去找买方追偿,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同包税条约有效,支持向买方追偿。

但,包税条约并非在所有些场景下都有效,譬如互联网拍卖中就可能无效,这就需要大家做好分辨,这是什么问题,请看下面案例。

✦案例回顾✦

先说下本案的背景,A公司向B农商行借款,后发生了纠纷,法院裁定将A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拍卖的途径是在某宝的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拍卖通知显示,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申请了听证。

A公司请求终结拍卖买卖,重新进行司法拍卖,理由为:

1. H市中院在实行案件中,查封了A企业的案涉土地及房地产,并于2*19年8月29日在某宝网上对案涉土地及房地产进行了司法拍卖。H市中院在司法拍卖时的实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A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拍卖通知中显示税费的承担方法为买受人承担,这是不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增税、划拨土地出售时补缴的契税均应该由出售方承担。而通知中的税费主体承担本末倒置,导致首次网上拍卖时,有意竞拍者因需要承担近千万元的税费而没参与网上竞拍,导致流拍。

3. A公司在发现该错误后,于2*19年8月23日向实行职员提出书面反映状况,之后H市中院修改了通知,但在拍卖通知第六项中,仍然显示为“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而其次,则将起拍价格从3900万调整为3050万,给A公司导致近1000万的损失。

4. 请求H市中院撤销案涉土地及房地产的司法拍卖实行行为,重新进行司法拍卖。

B农商行称:

1. 拍卖产生的买卖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是法院在实行拍卖时的通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 H市中院在拍卖案涉标的物时,已经就税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的公示,即由买受人承担,并没有争议,且涉案的买受人也没对此提出异议。

3. 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事实上是保护了A企业的利益,并没损害A公司利益。

法院审理后觉得: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没规定的,法院可以参考法律原则和案件状况确定税费承担主体。

2. 具体到本案的土地及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划拨土地出售的契税等由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根据惯例将税费承担方法规定为买受人承担不当,A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3. 裁定撤销对案涉土地及房地产的司法拍卖行为。

✦案例剖析与概要✦

看完案例,其实法院的裁定依据非常简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截图如下:

这条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互联网司法拍卖中,税收法规规定了应该由哪个承担税费,那样就由哪个承担,用户交用户的,卖家交卖家的,除非是没规定,那样法院就能依据法律原则和涉案状况来确定税费承担主体。

应该注意的是,这个文件只规定了“互联网司法拍卖”这一场景,对于其他场景,包含其他拍卖的场景,并没这种规定。

对于其他的场景,通常情况下,法院是支持包税条约的规定,但对于互联网司法拍卖,包税条约的效力就不必然会得到法院支持,这点需要应该注意。

✦结语✦

包税条约的实质是一种税负转嫁条约,在纳税义务人未发生改变的首要条件下,其并不违背纳税义务人的专用性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包税条约作为合同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对经济利益分配的约定,是当事人本意的体现。

假如可以证明包税条约本身未与任何法律法规相抵触,且确保其约定范围中不包括将致使国家税收收入流失之特定首要条件下,基于尊重民法买卖双方意思自治,包税条约具备约束力。包税条约合法性需要考虑税种、税目等内容,与该税种、税目是不是涉及代扣代缴情形等,并非一概有效或无效。

纳税人在平时经营与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包税条约”时,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涉税权益,降低非必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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