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产品特许经营费
【缴纳义务人】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国有免税产品(集团)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职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及其他经营免税产品或代理销售免税产品的企业。
【征收范围】
免税产品经营业务包含:中国免税品(集团)总企业的免税产品经营业务,与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地区的免税产品与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产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征收标准】
根据经营免税产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上缴。
【费款计算】
免税产品特许经营费收入=销售收入×征收标准
【缴纳期限】
按年,每年5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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